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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参加全省外商投资
2007-04-20 14:22  文章来源:黄骅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2007411,由省商务厅组织召开的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及审批法律问题培训会在河北霸州市举行,我市商务局主管领导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传达了刚结束的全国外资工作会议精神,并由商务部条法司温先涛处长针对当前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及外资审批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讲析。会议尤其强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今后要对涉及外商投资的以下产业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宏观调控政策把好审批关。其中:

1钢铁

原则上不批准新建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钢厂、炼铁厂和轧钢厂,但应支持原有钢铁企业的联合重组;原则上不再批准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炼钢、炼铁、轧钢生产能力;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钢铁企业,低于1亿美元,且不增加炼钢、炼铁、轧钢生产能力,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办理;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钢铁企业,超过1亿美元,且不增加炼钢、炼铁、轧钢生产能力的,由商务部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办理。

2水泥

新建水泥项目和增资扩产应提供相应发改部门核准意见,严格审查土地、环保等相关文件。任何地方和企业不得新建湿法立窑及其它落后工艺的水泥生产线。

3电解铝

严格控制新上项目,确保现有产能不再增加,促进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动技术改造;境外电解铝企业投资中国电解铝工业,应落实氧化铝原料和电力供应,禁止采取自焙槽、小预焙槽技术。原则上不再批准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电解铝生产能力。

4房地产

2006年,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规定外商必须先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才有资格参与土地招标或购买非自用房产;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境外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中方股权,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5煤转油、煤化工

2006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煤化工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对该行业发展作出初步规划。

对于年产规模在300万吨以下的煤制油项目、100万吨以下的甲醇和二甲醚项目、60万吨以下的煤制烯烃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符合条件的须提交国家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文件,要严格审查土地、环保、安全生产、用水和用电方案、煤炭规划开采供应方案等相关文件,要严格审核投资方资信能力和技术方案,建议采取合资形式且中方控股,必要时征求中国石化行业协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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