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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04-03 09:30  文章来源:商务部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六部委于2007年3月27日联合发布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分为总则、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共二十九条。《办法》主要解决了以下四个问题:为理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体系,明确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行业监管原则;为结束回收网点布局无序的现状,明确了回收网点规划的制定原则;为掌握行业基本状况、便于监管,建立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的备案制度;为强化对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主体、回收行为的监督管理,完善了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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