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及商务领域的三部新颁法规正式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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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6-08 08:52 文章来源:黄骅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近年来,商务部不断加大内贸立法工作力度,相继出台了一批法规、规章,对于规范内贸流通行业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日前,新颁布的涉及商务领域的三部法规和规章正式施行,分别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出台的一个行政法规和两个部门规章均赋予了各级商务部门行政监管的权力,特别是都为商务部门设定了行政处罚权,这是进一步强化商务部门职能、加强内贸流通行业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该《条例》赋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最大限度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该《办法》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为商务部门设定了行政处罚权,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并赋予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可以实施1000元到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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